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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平等法指南

本指南為《 2010 年平等法案》的資訊和指南,包括年齡歧視和公部門平等義務。

概述

2010 年《平等法案》從法律上保護人們在工作場所和更廣泛的社會中不受歧視。

《 2010 年平等法案》用單一法案取代了先前的反歧視法,讓法律更容易理解,並在加強在某些情況下的保護。它規定以不同方式待人是非法的。

詳細了解哪些人受到保護免受歧視、法律規定的歧視類型以及如果您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歧視可以採取哪些行動的資訊。

歧視:投訴

在該法案生效之前,有幾項立法來涵蓋歧視,包括:

  • 1975 年性別歧視法(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75)
  • 1976 年種族關係法(Race Relations Act 1976)
  • 1995 年身心障礙歧視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

如果您想投訴可能受到的非法對待,根據發生的時間,有兩種不同的程序。

投訴時間:2010 年 10 月前

如果您在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前遭受非法對待(例如歧視、騷擾或傷害),則《平等法案》將不適用。相反地,您將受到當時有效的法律保護。

例如,如果您在 2010 年 9 月 30 日遭遇種族歧視,並想要提出投訴或提起法律訴訟,則適用《 1976 年種族關係法》,而不是《平等法案》。

這也適用於任何法律訴訟。訴訟行為會根據提起訴訟時所依據的法律進行,即使訴訟可能在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後仍繼續進行。

投訴時間:2010 年 10 月之後

如果您在 2010 年 10 月 1 日或之後受到非法對待,則適用《平等法案》。

例如,如果您在 2010 年 9 月 30 日遭遇了性別歧視,並持續到 2010 年 10 月 2 日,則適用《平等法案》,而不是《性別歧視法》。

《歧視:您的權利》 指南中了解關於如何投訴非法對待的更多資訊。

《平等法案》條款:生效日期

為了讓個人和組織有足夠的時間為新法律做好準備,該法案的條款在不同時間(稱為生效日期)生效。

2010 年 10 月

20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平等法案》條款:

  • 在服務、公共職能、獎勵、工作、教育、夥伴關係及交通方面防止直接和間接歧視、騷擾和傷害的基本保護框架
  • 取消對醫療督導的要求以改變性別定義
  • 為那些因被認為具有受保護特徵或與具有受保護特徵的人相關聯而受到歧視者提供保護
  • 以母乳哺育的母親提供更明確的保護
  • 對所有受保護特徵提供間接歧視的統一定義
  • 調和 (harmonising) 允許自願採取積極行動的規定

有關身心障礙的規定

  • 對間接歧視的保護範圍擴大到身心障礙
  • 導入「身心障礙歧視」概念,以取代因先前法律未規定的保護所造成的判決
  • 對受害保護採用損害模型(與就業法的做法一致)
  • 調和對身心障礙人士的合理責任門檻
  • 對被第三方騷擾的員工保護範圍擴大到所有的保護特徵
  • 限制僱主在招聘時提問有關身心障礙或健康的問題,使身心障礙人士更難受到不公平的篩選

與工作相關的規定

  • 允許在沒有實際參照比較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對薪資的性別歧視提出賠償
  • 規定薪資保密條款無效
  • 對私人會所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性別、宗教或信仰、懷孕和生育以及變性方面
  • 賦予就業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新的權力,以提出對廣大勞動人口更有利的建議

2011 年 4 月

2011 年 4 月生效的《平等法案》條款:

  • 積極行動—招募和晉升
  • 公部門平等義務(請參見下文)

政府正在思考如何以最適合企業和法案權利義務人的方式實施其餘條款,並在適當的時候宣布。

政府決定不再推進的《平等法案》條款:

  • 公部門在社會經濟不平等的責任
  • 综合歧視——雙重特徵

年齡歧視

2010 年《平等法案》包括禁止對成年人在提供服務和公共職能方面進行年齡歧視的條款。該禁令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目前年齡歧視屬於非法行為,除非:

  • 該實踐屬於禁令的例外情況
  • 可以為差別對待提供充分的理由(客觀理由)

禁止年齡歧視的目的是確保新法律僅禁止因年齡而導致真正不公平歧視的有害對待。它並沒有禁止那些有正當理由或有益的差別對待。

您可以在已歸檔的政府平等辦公室網站上閱讀原始諮詢內容。

《平等法案》指南概述了該禁令的實施方式,並為小型企業、私人會所和度假行業量身訂製了指南。

年齡歧視:例外情況

政府對諮詢的回應包括《例外令》(Exceptions Order)草案。您也可以閱讀影響評估

該命令下的例外情況是:

  • 基於年齡的優惠
  • 與年齡相關的假期
  • 年齡驗證
  • 俱樂部和協會優惠
  • 金融服務
  • 移民
  • 住宅公園住宅
  • 運動

這些具體例外情況也包括:

  • 該法案已允許的一般例外
  • 積極行動措施
  • 「客觀理由」

對於健康或社會照護服務中的年齡歧視沒有特定的例外情況。這意味著任何基於年齡的做法如果受到質疑,NHS 和社會關懷組織都需要客觀合理的理由來證明其合理性。

公部門平等義務

公部門平等義務於 2011 年 4 月 5 日在英國生效。這意味著公共機構在進行日常工作時——無論在制定政策、提供服務以及與自身雇員相關的情況,都必須考慮所有人。

它也要求公共機構適當考慮以下需要:

  • 消除歧視
  • 促進機會平等
  • 在進行活動時培養不同人群之間的良好關係

平等義務適用對象

平等義務適用於《附表 19(修訂)》中所列的的公共機構,以及任何其他履行公共職能的組織。

具體職責

《 2010 年平等法案(具體職責)2011 年條例》於 2011 年 9 月 10 日生效。

具體職責要求公共機構發布相關的、相稱的訊息,表明其遵守平等義務,並設定平等目標。

公共機構指南

政府平等辦公室發布了 2 份快速入門指南,幫助公共機構了解平等義務和具體職責:

平等與人權委員會是為幫助消除歧視和減少不平等而設立的法定機構。委員會發布了以下新的非法定指南:

權力下放

該法案第 153 條允許威爾斯和蘇格蘭部長透過二級立法對某些威爾斯和蘇格蘭公共機構施加具體職責。威爾斯議會政府已經最終確定威爾斯和跨境威爾斯公共機構的具體職責,並於 2011 年 4 月 6 日生效。

2010 年平等法案(法定義務)(威爾斯)2011 年條例

對於蘇格蘭公共機構,蘇格蘭政府於 2011 年 9 月 9 日啟動特定職責條例修訂草案的諮詢。諮詢於2011年11月25日結束。

來自蘇格蘭政府的更多資訊

平等與人權委員會提供了專門針對威爾斯和蘇格蘭的平等義務指南。

2010年平等法案:立法

《 2010 年平等法案》可在 legislation.gov.uk 網站上查閱。

解釋性說明可在 legislation.gov.uk 網站上查閱。

被《平等法案》廢除或撤銷的法規

該法案之附表 27 列出了 2010 年 10 月 1 日廢除或撤銷的所有法規。

平等法案法定文書

根據該法案制定的法定文書如下:

平等法案指南

我們製作了一系列指南,概述了該法案對法律所做的關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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