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平等法指南
本指南為《 2010 年平等法案》的資訊和指南,包括年齡歧 視和公部門平等義務。
概述
2010 年《平等法案》從法律上保護人們在工作場所和更廣泛的社會中不受歧視。
《 2010 年平等法案》用單一法案取代了先前的反歧視法,讓法律更容易理解,並在加強在某些情況下的保護。它規定以不同方式待人是非法的。
詳細了解哪些人受到保護免受歧視、法律規定的歧視類型以及如果您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歧視可以採取哪些行動的資訊。
歧視:投訴
在該法案生效之前,有幾項立法來涵蓋歧視,包括:
- 1975 年性別歧視法(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75)
- 1976 年種族關係法(Race Relations Act 1976)
- 1995 年身心障礙歧視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
如果您想投訴可能受到的非法對待,根據發生的時間,有兩種不同的程序。
投訴時間:2010 年 10 月前
如果您在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前遭 受非法對待(例如歧視、騷擾或傷害),則《平等法案》將不適用。相反地,您將受到當時有效的法律保護。
例如,如果您在 2010 年 9 月 30 日遭遇種族歧視,並想要提出投訴或提起法律訴訟,則適用《 1976 年種族關係法》,而不是《平等法案》。
這也適用於任何法律訴訟。訴訟行為會根據提起訴訟時所依據的法律進行,即使訴訟可能在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後仍繼續進行。
投訴時間:2010 年 10 月之後
如果您在 2010 年 10 月 1 日或之後受到非法對待,則適用《平等法案》。
例如,如果您在 2010 年 9 月 30 日遭遇了性別歧視,並持續到 2010 年 10 月 2 日,則適用《平等法案》,而不是《性別歧視法》。
在 《歧視:您的權利》 指南中了解關於如何投訴非法對待的更多資訊。
《平等法案》條款:生效日期
為了讓個人和組織有足夠的時間為新法律做好準備,該法案的條款在不同時間(稱為生效日期)生效。
2010 年 10 月
20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平等法案》條款:
- 在服務、公共職能、獎勵、工作、教育、夥伴關係及交通方面防止直接和間接歧視、騷擾和傷害的基本保護框架
- 取消對醫療督導的要求以改變性別定義
- 為那些因被認為具有受保護特徵或與具有受保護特徵的人相關聯而受到歧視者提供保護
- 以母乳哺育的母親提供更明確的保護
- 對所有受保護特徵提供間接歧視的統一定義
- 調和 (harmonising) 允許自願採取積極行動的規定
有關身心障礙的規定
- 對間接歧視的保護範圍擴大到身心障礙
- 導入「身心障礙歧視」概念,以取代因先前法律未規定的保護所造成的判決
- 對受害保護採用損害模型(與就業法的做法一致)
- 調和對身心障礙人士的合理責任門檻
- 對被第三方騷擾的員工保護範圍擴大到所有的保護特徵
- 限制僱主在招聘時提問有關身心障礙或健康的問題,使身心障礙人士更難受到不公平的篩選
與工作相關的規定
- 允許在沒有實際參照比較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對薪資的性別歧視提出賠償
- 規定薪資保密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