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中的網頁可及性:角色與職責
公部門中的網頁可及性
目錄
- 1 引言
- 2 網頁可及性與身心功能障礙
- 3 法制化
- 4 親和力宣告
- 5 全組織範圍的(管理)方法
- 6 監察與落實
- 7 符合性:控管與資訊透明
- 8 常見迷思
- 9 諮詢經驗專家
- 你的角色如何做出貢獻?
- 齊心協力,保障數位可及性!
1 引言
[!譯註]
為保有啟發性,「無障礙」雖為常見用詞,此份中文化文件 accessibility, accessible 二詞將根據不同語境、詞態使用不同譯法。「親和力」涵蓋範圍遠多於「無障礙」,並非僅服務特定族群順利瀏覽網頁取得資訊,且親和力是可以不斷努力提升且沒有終點的。例如,基於追求親和力,使用 accessibility statement 作為宣示之外,也有助於提升親和力、吸引使用者親近數位服務,故有意識地譯為「親和力宣告」;涉及數位服務可及性,則依詞態使用「可及性」或「可及無礙」;「無障礙」則多半用於法規或各式規範脈絡下。延伸閱讀請見林克寰刊登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7 篇親和力系列專文
網頁團隊、傳播部門或資通科技部門無法僅憑自己確保數位可及性,這需要整個組織從高階主管到法律專家、採購人員、設計師、人力資源顧問、培訓師、編輯與測試人員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
這份文件將告訴您所有需要了解與執行的事項,讓您組織提供的資訊與服務更具親和力及可及性。您可以從文件內容中理清能立即採取的步驟,以及任何未來可採取的相關步驟。
我們強調12種組織成員的角色,協助您掌握自己的角色應該知道與執行的事項。您可能身兼多種角色,或者在您的組織中,某些專業領域已經細分為更專精的角色,如果是這類情況,請您嘗試與相關的組織成員一起合作。
本文件由荷蘭內政與王國關係部的數位政府服務機關 Logius 出版。Logius 負責維護全政府的資通科技解決方案與通用標準,旨在簡化政府機關、公民與企業間的溝通。 Logius 亦提供涉及資訊取用、資料交換、標準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產品。
本文件的原始荷蘭文版本是針對荷蘭公部門機關撰寫。法律要求這些機關應採取必要措施,提供可及的無障礙數位資訊與服務。
每個歐盟成員國都已將《網頁可及性指令》轉化為各自的國家法律, 因此在國家層級可能有著不同要求。例如,荷蘭要求親和力宣告應包含無障礙檢測結果的報告連結,並應由上級主管核定。
2 網頁可及性與身心功能障礙
[!譯註]
此份中文化文件採取「人權模式」(human rights model)觀點理解「障礙」一詞。當上下文指涉特定法律時,準用台灣法律用語,譯為「身心障礙」。當上下文不局限於法定身心障礙時,譯為「身心功能障礙」,可能包含未經法定程序證明(符合法定身心障礙鑑定基準但未取得法定身分資格)、尚未法制化(未納入法定身心障礙鑑定向度或基準的情形)或不同身心功能狀態者(任何人在不同生命階段中可能經歷的狀態)。「身心功能障礙」並非採用「醫療模式」,翻譯方法希望有助於讓讀者看見「人」與「經驗」的多元性,並擁抱功能損傷對生命歷程(life course)的影響,也強化「應採取作為」的迫切性。
網頁可及性是要讓身心功能障礙者與非身心功能障礙者,都能同樣地獲得親和可及的數位資訊與服務。
身心功能障礙者含聾人、重聽者、盲人、低視能者、色盲者,也含自閉症譜系障礙者、讀寫障礙者、工作記憶損傷者,以及因運動障礙或顫抖而無法使用滑鼠或觸控螢幕的人,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鍵盤或其他輔助裝置的人。
親和可及的資訊能夠服務到所有人,不限於身心功能障礙者。例如,字幕可以讓人在火車車廂或辦公室的寧靜區域以靜音方式觀看影片,高對比配色在室外也利於使用。對於使用者與搜尋引擎來說,親和可及的資訊皆更容易被找到。
「數位資訊與服務」涵蓋的範圍含網站、應用程式與文件。公部門有義務,應讓其所有網站,以及由公部門 全額或部分出資或委託建置的網站更具可及性,這項法律義務擴及所有線上發布的數位文件、行動應用程式,乃至於內部資通系統。
3 法制化
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公部門,都應採取必要措施,提供可及的無障礙數位資訊與服務。以荷蘭為例,這是由《公部門機關網頁可及性法令》及《數位政府法》等荷蘭法律所規範的法律義務。
依據《身心障礙者與慢性病患者平等待遇法》,所有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組織不得在任何方面排除身心障礙者,含數位可及性方面。該法涵蓋教育、勞動、交通、貿易與服務等領域。
如果組織的數位資訊與服務,涉及上述法律規範以外的領域,或者涉及非歐盟組織或國家時,您應確認是否附加適用任何補充法規或政策規範。
[!提示]
您可以在本文「你的角色如何做出貢獻」章節中的法務及政風人員,找到更多關於法制化的資訊。
4 親和力宣告
所有政府機關均應線上公告最新且有效的親和力宣告,並應依據官方的親和力宣告範本製作。委員會成員或相關權責人員必須核定簽署宣告。 親和力宣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 公部門機關的名稱,以及網站或應用程式的名稱。
- 宣告範圍:
- A. 網 站的哪些部分已完成測試(以及哪些部分尚未完成測試)?
- B. 測試範圍是否涵蓋所有法定的可及性規範適用範圍?
- 數位可及性測試的完整結果連結。
- 如果有未完全符合標準的情況:
- A. 未完全符合可及性標準的情況,該情況對身心功能障礙者有何影響,其原因、後果、對策、計畫及替代方案為何?
- B. 影響可及性的非技術性問題清單,其原因、後果、對策及計畫為何?
- 具有用以申訴的回饋機制,以及在公部門機關未能妥善處理申訴時,向行政監察官員投訴的機會。
- 表明機關「穩定管制」程度的狀態(參見可及性狀態)。
- 委員會成員或相關權責人員的簽署。
此外,機關應發布其所有親和力宣告的總覽。公部門機關所有網站、內部資通系統、應用程式與數位資訊的可及性資訊,都必須讓監管機關或使用者能夠找到。
[!提示]
更多資訊請參考 digitoegankelijk.nl/toegankelijkheidsverklaring 或使用 toegankelijkheidsverklaring.nl 編製完整的親和力宣告
可及性狀態
親和力宣告應列出網站或應用程式的現狀:
-
完全符合:測試結果有效性符合 WCAG-EM 檢測方法或適用於 WCAG 2.1 規範(見下文)的同等效力正式檢測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機關處於「掌 握問題並採取管理作為的狀態」。
-
部分符合:測試結果有效性符合 WCAG-EM 或適用於 WCAG 2.1 規範的同等效力正式檢測方法。此外,該宣告亦明確指出不符合 WCAG 2.1 AA 標準的情形、對各種身心功能障礙者的影響、對策與替代方案。在這種情況下,機關處於「掌握問題並採取管理作為的狀態」。
-
已有初步措施:已規劃實行檢測任務,且是透過符合 WCAG-EM 或適用於 WCAG 2.1 規範的同等效力正式檢測方法,但尚未執行。
-
未符合:沒有檢測結果,或檢測結果不完整、過時或不正確。且尚未規劃實施任何相關檢測。
可及性標準
在已知的各種可及性標準中,我們想強調以下幾項:
-
EN 301 549:歐洲資通科技產品與服務的無障礙規範。其中關於公部門機關網頁可及性法令的規定,要求政府機關在建置網站與應用程式時,應遵守此無障礙標準。EN 301 549 涵蓋了 WCAG 規範並外加一些規範,故對 WCAG 規範具有相容性。
-
WCAG 2.1 是全球資訊網協會(W3C)發布的標準,被公認為全球網頁可及性的主導標準。政府機關應符合的等級是 AA,代表應符合所有 A 等級及 AA 等級的規範要求。(譯註:全球資訊網協會已於 2023 年 10 月 5 日發布 WCAG 2.2 標準。)
-
WCAG-EM 是 W3C 發布的評估方法,描述如何檢查網站是否符合 WCAG 規範的檢測方式。任何要用以佐證親和力宣告有效性的測試結果,均應採用 WCAG-EM 或適用於 WCAG 2.1 規範的同等效力正式檢測方法。
5 全組織範圍的(管理)方法
管理數位可及性需要採用全組織範圍的方法。為了讓所有同仁參與並履行法律義務,高層管理人員需要支持這項方法並制定策略,以便進一步規劃政策與先決條件。在一個組織中有效的方法,不必然在另一個組織也會成功,因此您必須與同仁一起制定行動策略路線圖(roadmap)。關鍵成功因素包含:
-
整套方法需要獲得管理層級支持。
-
由數位可及性主管對相關事務承擔最終責任。
-
針對具體業務流程、義務與個別議題均設有明確的責任劃分,提供相關知識及文件尤為重要。
-
業務流程均應顧及無障礙,並編列經常性的預算及人力。
-
數位可及性屬於採購流程的一環。透過查驗以確保供應商是否履行契約義務(以及確實履行的程度);如果供應商未能完全履行契約義務,也有後續處理步驟。
-
列管所有由組織管理的網站、文件、應用程式、系統與內部資通系統的可及性狀態。這些列管紀錄是行動計畫的基礎。
-
使用親和力宣告,針對每項服務或產品分別制定行動計畫。
6 監察與落實
[!譯註]
因荷蘭政府架構並未將監察權獨立,本文在指涉確認狀態的情境、機關指揮鏈內具有督導權責者,譯為「監督」;若為指涉不同 指揮鏈、法務及政風體系,譯為「監察」
監察機關可以使用親和力宣告來覈驗組織是否處於「掌握問題並採取管理作為的狀態」。這表示組織必須明確揭露,其提供哪些數位資訊與服務、每個數位管道的可及性狀態,以及計畫採取哪些改進措施。
監察機制是透過現有的權力、架構與監督手段而進行:
-
平行監察:是指具有監察權責的機關,確認同一層級的機關是否履行其法律義務。例如:地方議會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網站、應用程式、內部資通系統與文件的可及性。
-
垂直監督:是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進行跨部門監督,以驗證下級機關之間的平行監察是否有效。如果下級機關違反法律、公共利益或怠忽職守,則上級機關有權介入。
各部會與各地方政府都是負責行政體系內部監察的機關。這些機關會向「內政與王國關係部」共享公部門機關在數位可及性遵循程度的調查結果。該部每年向眾議院提交一份進度報告,每三年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一次進度報告。
行政機關若疏於採取數位可及性的相關管理措施,或未能向監察機關提供有效的親和力宣告,雖然不會受到裁罰,但會對主責機關帶來行政風險,未履行法律義務也可能招致負面新聞報導及相關利益團體反應。
7 符合性:控管與資訊透明
機關的法遵義務並未嚴格到要求必須全時百分之百遵循數位可及性標準。但是政府機關應處在「掌握問題並採取管理作為的狀態」,表示機關應了解各自負責的數位通訊類型及其無障礙程度。機關應找出可促成無障礙的措施,在預定時程內落實,從而增加對可及性問題的掌握程度與採取管理作為的可控性。
總而言之,機關應知道自身現況、制定行動計畫、採取措施、創造落實可及性的先決條件,並保持資訊透明。監察權責機關憑藉著親和力宣告,覈驗機關組織是否處於掌握問題並採取管理作為的狀態。
8 常見迷思
1. 您應該盡可能嚴格遵守數位可及性準則。
無障礙是一項法律義務,無充分因素不得免除。然而越是在各項流程的初期階段導入無障礙,無障礙就越不會成為業務的束縛。無障礙乃是先決條件。
2. 可及性所費不貲。
導入流程確實需要挹注經費、人力及時間等資源。然而預防的成本遠少於事後解決問題的成本。應確保對每項業務流程與專案都編列無障礙的經費及人力。